2002年 人民币利率水平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项目
|
调整日期
|
|
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
|
2002.02.21
|
1999.06.10
|
|
其中:20 天
|
2.7
|
3.24
|
|
3个月
|
2.97
|
3.51
|
|
6个月
|
3.15
|
3.69
|
|
1 年
|
3.24
|
3.78
|
|
对金融机构再贴现
|
2.97①
|
2.16
|
|
|
|
|
|
准备金利率
|
|
|
|
准备金存款
|
1.89
|
2.07
|
|
超额准备金存款
|
1.89
|
2.07
|
|
|
|
|
|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
|
|
|
其中:6个月
|
5.04
|
5.58
|
|
1 年
|
5.31
|
5.85
|
|
1-3年(含)
|
5.49
|
5.94
|
|
3-5年(含)
|
5.58
|
6.03
|
|
5年以上
|
5.76
|
6.21
|
|
|
|
|
|
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
|
|
|
其中:活 期
|
0.72
|
0.99
|
|
3个月
|
1.71
|
1.98
|
|
6个月
|
1.89
|
2.16
|
|
1 年
|
1.98
|
2.25
|
|
2 年
|
2.25
|
2.43
|
|
3 年
|
2.52
|
2.70
|
|
5 年
|
2.79
|
2.88
|
|
注:①2001年9月11日银发(2001)294号文,决定从即日起将再贴现年利率提高到2.97%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
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上调幅度大于短期。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以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本次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定价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为确保此次利率调整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了全面周密的部署,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区间,加强利率风险管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资金成本和企业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防止盲目抬高贷款利率,抑制高利贷行为。人民银行将进一步加强对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做好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附表:
人民币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 项 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贷 款
|
|
|
| 其中:6个月
|
5.04
|
5.22
|
| 1 年
|
5.31
|
5.58
|
| 1-3年(含)
|
5.49
|
5.76
|
| 3-5年(含)
|
5.58
|
5.85
|
| 5年以上
|
5.76
|
6.12
|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 5年(含)以下
|
3.60
|
3.78
|
| 5年以上
|
4.05
|
4.23
|
| 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
|
|
|
| 5年(含)以下
|
4.77
|
4.95
|
| 5年以上
|
5.04
|
5.31
|
| 存 款
|
|
|
| 其中:活 期
|
0.72
|
0.72
|
| 3个月
|
1.71
|
1.71
|
| 6个月
|
1.89
|
2.07
|
| 1 年
|
1.98
|
2.25
|
| 2 年
|
2.25
|
2.70
|
| 3 年
|
2.52
|
3.24
|
| 5 年
|
2.79
|
3.60
|
连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
2004年10月29日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答记者问
问:本次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次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的主要内容是: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5.31%上调到5.58%,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作了相应调整,中长期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一年期存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1.98%上调到2.25%,中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以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即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存款利率不能上浮。
上述政策自
2004年10月29日起实施。
问:选择当前时机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本轮宏观调控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继续向预期的调控方向发展。针对近期经济金融运行中仍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为了巩固前一阶段调控成果,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
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有利于防止企业过多占压资金,缓解部分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减少资金体外循环;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问:为什么在上调利率的同时,要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
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为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1998年至1999年,人民银行三次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2004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进一步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再根据企业规模和所有制性质,而是根据企业的信誉、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逐步形成了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格局。
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定价能力不断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不再对贷款利率设定上限可以使金融机构更好地根据贷款风险确定利率水平,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但考虑到城乡信用社的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在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对其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各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区间,加强利率风险管理,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资金成本和企业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防止盲目抬高贷款利率,抑制高利贷行为,维护经济和金融运行的稳定。
问:上调人民币基准利率对居民有什么影响?
答:本次利率调整, 有利于增加居民利息收入。而且,中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有利于保障居民的中长期储蓄存款利息收益。
此次利率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小于贷款基准利率的调幅。这样做既有利于房地产业的供求平衡和健康发展,又能适当照顾贷款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问:为什么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
答: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是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对于完善我国中央银行调控机制、金融机构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的微观机制。金融机构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掌握一定的存款利率浮动权,是货币政策顺畅传导的条件之一。
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按照资本充足率要求进行主动负债和自主定价,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防范金融风险。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一方面可以主动进行负债管理,另一方面可以约束其资产过度膨胀,增强抗风险能力, 落实中国银监会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三是有利于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稳步发展直接融资是关系到我国未来金融资产结构合理布局和金融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允许金融机构下浮存款利率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
从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下调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利率
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
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一是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以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其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6.12% 的0.9倍(即5.51%),比现行优惠利率5.31%高0.20个百分点。二是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可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不搞一刀切。
同时,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62%下调到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金融机构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次政策调整有利于从需求方对未来资金价格形成较合理的预期。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纳入正常贷款利率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定价机制。
超额准备金存款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程度和人民银行大额支付清算系统效率的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明显改善。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有利于理顺中央银行的利率关系,优化准备金存款利率结构,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005年3月17日人民币现行利率表(单位:年利率%)
|
项目
|
利率水平
|
调整日期
|
|
|
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
|
|
2004.03.25
|
|
|
其中:20 天
|
3.33
|
|
|
|
3个月
|
3.60
|
|
|
|
6个月
|
3.78
|
|
|
|
1 年
|
3.87
|
|
|
|
对金融机构再贴现
|
3.24
|
|
|
|
|
|
|
|
|
准备金利率
|
|
2002.02.21
|
|
|
准备金存款
|
1.89
|
|
|
|
超额准备金存款
|
0.99
|
2005.03.17
|
|
|
|
|
|
|
|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
|
2004.10.29
|
|
|
其中:6个月
|
5.22
|
|
|
|
1 年
|
5.58
|
|
|
|
1-3年(含)
|
5.76
|
|
|
|
3-5年(含)
|
5.85
|
|
|
|
5年以上
|
6.12
|
|
|
|
|
|
|
|
|
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
|
2004.10.29
|
|
|
其中:活 期
|
0.72
|
|
|
|
3个月
|
1.71
|
|
|
|
6个月
|
2.07
|
|
|
|
1 年
|
2.25
|
|
|
|
2 年
|
2.70
|
|
|
|
3 年
|
3.24
|
|
|
|
5 年
|
3.60
|
|
|
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及超额准备金利率答记者问
问:本次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利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此次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将现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以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其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6.12%下浮至0.9倍的水平(即5.51%),比现行优惠利率5.31%高0.20个百分点。二是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但具体调整的城市或地区可由商业银行法人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不搞一刀切。
同时下调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0.63个百分点,由现行年利率1.62%调整为0.99%,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上述政策自
2005年3月17日起实施。
问:选择当前时机调整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金融机构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1998年以来,为了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内需,改善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截至2005年2月末,商业银行发放的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16508亿元,占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的23%,对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期,房地产价格涨幅持续高位运行, 2004年全年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上涨14.4%,其中住宅上涨了15.2%,远高于其他各类物价指数的涨幅。房价过快上涨,隐含了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从调控需求入手,引导社会对未来房地产价格形成较合理的预期。
问: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有什么影响?
答:由于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是居民以房屋为抵押的贷款,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优良资产,考虑到市场竞争因素,多数银行会执行下限利率,预计实际上调幅度在0.07–0.32个百分点之间,因而对新购房居民的影响十分有限。这项政策调整对已购房居民也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已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将到明年初才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问:为什么要将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纳入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利率管理?
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人民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决定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实行下限管理,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等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水平。同时商业银行也可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和再定价方式(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
本次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对风险相对较小的居民自住性购房,商业银行可实行下限利率;对风险较大的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可向上浮动利率,以便更好地覆盖资产风险。赋予商业银行一定的住房贷款定价空间,有利于他们按照风险与效益对称的原则,区分不同的产品和客户,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金融机构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为确保商业银行正确贯彻落实政策意图,充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各商业银行应根据人民银行文件的要求,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利率确定方式(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罚息水平及提前偿还条款等合同要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列示,保证借款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问:本次利率调整是否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相应微幅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23%调整为4.41%。
问:什么是超额准备金利率,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的意义是什么?
答:超额准备金存款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人民银行、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程度和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结算系统效率的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明显改善。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有利于理顺中央银行的利率关系,优化准备金存款利率结构,增强货币政策操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问:本次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货币政策取向的变化?
答:当前货币政策取向仍然保持稳健的态势。2005年前两个月,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2月份,CPI同比上涨3.9%,前两个月同比上涨2.9%。与此同时,货币信贷增速平稳,2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同比增长13.9%,继续保持在比较合理的水平。前两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3768亿元,同比少增851亿元,基本处于预期的目标范围之内。
本次恢复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正常利率管理并下调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是一项优化利率结构的制度性建设,旨在赋予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因素进行差别定价的权利,有利于其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完善资产定价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2005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境内美元、港币小额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2005年5月20日起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上限提高0.25个百分点,一年期港币存款利率上限提高0.187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上限分别为1.125%和1%(详见附表)。
附表:
|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
|
|
|
|
|
年利率:%
|
| 项目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港币*
|
| 活 期
|
0.0750
|
0.1000
|
0.0001
|
0.075
|
| 七天通知
|
0.2500
|
0.3750
|
0.0005
|
0.250
|
| 一个月
|
0.625
|
0.7500
|
0.0100
|
0.500
|
| 三个月
|
0.875
|
1.0000
|
0.0100
|
0.750
|
| 六个月
|
1.000
|
1.1250
|
0.0100
|
0.875
|
| 一 年
|
1.125
|
1.2500
|
0.0100
|
1.000
|
| 注:本表从2005年5月20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
2005年7月22 日上调境内美元、港币小额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5年7月22 日起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港币存款利率上限均提高0.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上限分别为1.625%和1.5%(详见附表)。
附表:
|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
|
|
|
|
|
年利率:%
|
|
项目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港币*
|
|
活 期
|
0.150
|
0.100
|
0.0001
|
0.150
|
|
七天通知
|
0.375
|
0.375
|
0.0005
|
0.375
|
|
一个月
|
1.000
|
0.750
|
0.0100
|
0.875
|
|
三个月
|
1.375
|
1.000
|
0.0100
|
1.250
|
|
六个月
|
1.500
|
1.125
|
0.0100
|
1.375
|
|
一 年
|
1.625
|
1.250
|
0.0100
|
1.500
|
| 注:本表从2005年7月22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
2005年8月23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境内美元、港币小额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2005年8月23日起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港币存款利率上限均提高0.37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上限分别为2.000%和1.875%(详见附表)。
附表:
|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
|
|
|
|
|
年利率:%
|
|
项目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港币*
|
|
活 期
|
0.275
|
0.100
|
0.0001
|
0.275
|
|
七天通知
|
0.500
|
0.375
|
0.0005
|
0.500
|
|
一个月
|
1.250
|
0.750
|
0.0100
|
1.125
|
|
三个月
|
1.750
|
1.000
|
0.0100
|
1.625
|
|
六个月
|
1.875
|
1.125
|
0.0100
|
1.750
|
|
一 年
|
2.000
|
1.250
|
0.0100
|
1.875
|
| 注:本表从2005年8月23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
2005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境内美元、港币小额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2005年10月15日起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港币存款利率上限均提高0.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上限分别为2.5%和2.375%(详见附表)。
附表:
|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
|
|
|
|
|
年利率:%
|
|
项目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港币*
|
|
活 期
|
0.775
|
0.100
|
0.0001
|
0.750
|
|
七天通知
|
1.000
|
0.375
|
0.0005
|
1.000
|
|
一个月
|
1.750
|
0.750
|
0.0100
|
1.625
|
|
三个月
|
2.250
|
1.000
|
0.0100
|
2.125
|
|
六个月
|
2.375
|
1.125
|
0.0100
|
2.250
|
|
一 年
|
2.500
|
1.250
|
0.0100
|
2.375
|
| 注:本表从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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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8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境内美元、港币小额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2005年12月28日起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港币存款利率上限分别提高0.5和0.2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上限分别为3%和2.625%(详见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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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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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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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港币*
|
|
活 期
|
1.150
|
0.100
|
0.0001
|
1.000
|
|
七天通知
|
1.375
|
0.375
|
0.0005
|
1.250
|
|
一个月
|
2.250
|
0.750
|
0.0100
|
1.875
|
|
三个月
|
2.750
|
1.000
|
0.0100
|
2.375
|
|
六个月
|
2.875
|
1.125
|
0.0100
|
2.500
|
|
一 年
|
3.000
|
1.250
|
0.0100
|
2.625
|
|
注:本表从2005年12月28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
200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
2006年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本次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利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确保此次利率调整顺利实施。
附表:
人民币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
项 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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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 款
|
|
|
| 其中: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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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5.40
|
| 1 年
|
5.58
|
5.85
|
| 1-3年(含)
|
5.76
|
6.03
|
| 3-5年(含)
|
5.85
|
6.12
|
| 5年以上
|
6.12
|
6.39
|
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答记者问
问:本次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本次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主要内容是: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5.58%上调到5.85%,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贷款利率的浮动办法保持不变。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基准利率、再贴现利率、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均保持不变。
上述政策自
2006年4月28日起实施。
问:选择当前时机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一季度,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总体形势良好。但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供应量偏高,信贷投放偏快,需要给予高度关注。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的成果,保持信贷和投资的合理增长,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报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决定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抑制过度投资,协调投资与消费的关系,引导资产的合理定价;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增强金融体系防范风险的能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问:为什么没有同时上调存款基准利率?
答:此次利率调整不涉及存款基准利率,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目前消费物价指数较低,现行存款利率水平相对比较合适;二是有利于引导储蓄存款合理增长,鼓励消费及扩大内需,改善投资和消费的比例关系;三是有利于发展多种投资工具,拓宽居民投资渠道,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问: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对居民有何影响?
答: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居民贷款的利息支出,主要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支出会有所增加,但总体看影响有限。一是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上调幅度有限,以一笔10万元20年期等额本息还款的住房贷款为例,利率调整后贷款客户的每月利息支出仅增加约16元;二是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利率浮动政策不变,对于那些资信记录良好、符合相应政策的购房者来说,可以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获得优惠,如果执行贷款利率下限(基准利率的0.9倍),实际上调幅度仅为0.243个百分点,同样的10万元20年期住房贷款,其利息支出每月仅增加约14元;三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只上调了0.18个百分点,调整幅度小于商业性贷款利率,继续体现政策优惠。
相对于一般性贷款而言,个人住房贷款期限较长,通常为5-30年,期间可能会经历几个经济景气循环周期。经济周期有起有落,利率水平也是有升有降,并不能因为利率的一次升降来判断利息负担的轻重。居民如果选择固定利率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将不受影响,今后人民银行还将鼓励商业银行推出更多种类的住房按揭产品,以利于防范利率风险。同时,提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稳定住房价格,从根本上保护购房者的利益。
2006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
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本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投资和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地衡量风险;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附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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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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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
项 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
|
|
| (一)活期存款
|
0.72
|
0.72
|
|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
|
|
| 三个月
|
1.71
|
1.80
|
| 半 年
|
2.07
|
2.25
|
| 一 年
|
2.25
|
2.52
|
| 二 年
|
2.70
|
3.06
|
| 三 年
|
3.24
|
3.69
|
| 五 年
|
3.60
|
4.14
|
| 二、各项贷款
|
|
|
| 六个月
|
5.40
|
5.58
|
| 一 年
|
5.85
|
6.12
|
| 一至三年
|
6.03
|
6.30
|
| 三至五年
|
6.12
|
6.48
|
| 五年以上
|
6.39
|
6.84
|
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答记者问
问:本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主要内容是: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2.25%上调至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5.85%上调至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与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均保持不变。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将其利率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到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继续保持0.9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上述政策自
2006年8月19日起实施。
问:为什么要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答: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总体形势良好,但经济运行中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外贸顺差过大等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为此,人民银行主要采取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等数量型工具收回过多流动性,从资金的供给方进行调节。根据当前社会总需求扩张势头仍很强劲的情况,为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有必要在收回流动性的同时,加大对资金需求方的调节,利用利率杠杆适当抑制投资和信贷需求的扩张。
存贷款基准利率代表全社会的资金成本,如果资金成本相对于投资回报率偏低,很容易助长投资和信贷的冲动。通过上调基准利率,可以加大投资行为的融资成本,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衡量信贷风险,防止贷款盲目扩张;尤其是随着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提高资金成本还可以广泛地调节全社会投融资行为和预期,促使各类投资主体更加趋于理性。因此,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投资和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地衡量风险;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问:为什么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答: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之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与此相关,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也增长较多。此次长期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贷款利率上调幅度,有利于抑制长期贷款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存款结构,协调投资和消费的关系。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对居民有什么影响?
答:近两年来,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定价能力,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实行下浮,对购买多套住房、别墅等的贷款利率实行上浮,并推出了包括固定利率产品在内的一系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产品,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金融服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周期较长,对利率调整敏感度高,商业银行自主定价能力的增强,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创造了条件。为此,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到0.85倍。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在该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对于资信记录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购房者,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获得利率下浮优惠。若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基准利率的0.85倍),实际上调幅度仅为0.06个百分点。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以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既可采用浮动利率方式,也可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对已经发放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日,以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为下限确定具体利率水平;对已经发放的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则不受此次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继续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