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 联合会
论坛 博客
 |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合作经济 | 农村金融 | 监  管 | 联社动态 | 内部参考 | 经营管理 | 高层传真 | 法规之苑 | 电子化建设 | 
 | 热点透视 | 理论前沿 | 基层声音 | 专家团队 | 焦点评论 | 人  物 | 文  化 | 图片中心 | 下载频道 | 网络联合会 | 网络联盟 | 
载入中...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 >> 合作经济 >> 生产合作 >> 合作经济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民发展的舞台
    
 
作者:邓莲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30 10:22:04
上世纪八十年代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农业经济也得到一定的提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经营模式,阻碍了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使用,使农民的生产经营受到很大限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规范了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并指明了合作社依法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化解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有利于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有利于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将在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农业经济将得以快速提高和发展。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经营,限制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有想法没技术,有技术没资金,有资金没产品,有产品没销路等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以土地、资金和劳动力自愿入股,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组织。从而进行多种产品的生产经营,创立品牌产品,参与市场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农民的生产经营更易被认可。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如机构设置不合理,责任不明确等等,农民即使竖立了自己的品牌,也往往难以被市场认可。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原则,责任方式,内部机构设置,合作社及其成员和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规定。规范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式使其更易被市场接受。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门槛较低。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其住所。但国家并不苛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一个专属于自身的法定场所,也就是说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也可以登记为合作社的住所地。法律上对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出资要求也很低,大都仅要求象征性出资,甚至不设置任何门槛。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国家将在财政、金融服务和税收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支持,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其中,财政扶持包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将更快更多地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

  在我国某些地区乡镇、乡村,就已经出现了类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江苏省江阴市的华西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兴十四村等。他们的成功经验足已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他们的发展得益于这种新型的农民实体,而且这些组织后劲十足,发展健康,必将成为新时期新农村发展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

合作经济录入:guo_ccfn    责任编辑:guo_ccfn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条合作经济:
  • 下一条合作经济:
  •  
    相关新闻:
    国开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首批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到执照
    国外几个合作社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农民:求变、求新、“走出

    环保的故事(苹果树)

    最美时,你遇见谁

    是否还记得他们?

    山西长治郊区信用社“绿

    莱西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民

    信合博客
     
    本网论坛
     
       频道精选
       热点新闻
       财经精选
     解码温州草根金融
     香港银行争抢"入籍内地"
     零至万亿美元仅26年 中国
       农村金融
     农发行农村基础设施贷款不能超
     “流动银行”到村来!
     破解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题
       高层传真
     温家宝: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实现
     刘明康:警惕三大风险考验我国
     刘明康:我国银行业大要案数量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诚邀合作 | 联系我们 | 会员注册 | 管理登录 |
    Copyright2004 www.ccff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管邮箱: 投稿邮箱:

    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版权所有  TEL:010-51171600   FAX:010-51171629  网管QQ:11943767

    通用网址: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 网络实名: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 京ICP备05001320号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