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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依法收贷工作的风险防范
    
 
作者:雷永根 文章来源:金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7
依法收贷作为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不良贷款清收及保全方面具有其它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然而由于操作的不规范,农村信用社在依法收贷过程中也常常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在此,笔者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及自身工作实际,就农信社依法收贷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探讨。

  一、提出诉讼请求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诉讼请求应注意诉讼请求中贷款利息请求的动态变化,否则,容易造成风险。这里举个例子予以说明。例如:2005年10月2日借款人张三在农村信用社贷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10月1日,贷款到期后,张三未主动还款,后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还款,截止起诉日张三结欠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起诉时,农村信用社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写道“要求被告张三归还我社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乍一看这个诉讼请求好像没有什么问题,而事实上这一诉讼请求的写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形成风险。

  实践中,我们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在起诉时,喜欢计算出到起诉日止借款人所欠的利息,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其实这是不可取的,可能会造成农村信用社利息损失。要防范上述风险,笔者建议,起诉时应将诉讼请求写成“要求被告××归还我社贷款××元及其利息(含复息)”这一模式,即不要写明具体的利息金额。假设诉讼请求确实已经写成了“要求被告××归还我社贷款××元及利息××元”这一模式,如果该案还在举证期间内的,应及时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已超出举证期间,应在案件审结后及时提起有关利息方面的诉讼。

  二、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实际操作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有的法院并不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有关接收凭证,而个别法官在被执行人涉及自己亲属或朋友时,则可能违背法官职业道德,恶意不立案,造成农村信用社起诉的贷款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此时,农村信用社由于未获取法院的有关接收凭证,无法证明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只好无奈地接受贷款无法强制执行的这一事实。

  要有效防范上述风险,笔者建议,我们的信贷人员在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一定要向法院索取有关接收凭证,以便在出现上述情况时有证据要求法院追究有关责任法官的责任。

  三、支付令收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申请支付令作为一种有效的依法收贷方式,其具有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累、节省诉讼费用的优势。然而,在支付令收贷中,如果对与支付令有关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也极易产生风险。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在支付令收贷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支付令未有效送达而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支付令有效送达后,债务人提出异议,农村信用社未起诉而产生的风险。我国民诉法规定,支付令必须有效送达被申请人才生效;支付令送达后,债务人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而在农村信用社支付令收贷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支付令并未有效送达;或者有效送达后债务人提出了异议,但农村信用社的有些信贷人员由于对与支付令有关的法律规定不甚了解,往往认为申请了支付令就等于提起了诉讼,故而未对该类贷款继续进行催收或提起诉讼,致使贷款失去诉讼时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要有效防范上述两方面的风险,笔者认为首先要加强对信贷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准确掌握与支付令有关的法律规定;其次信贷人员要对申请了支付令的贷款及时主动进行跟踪,向法院了解支付令是否送达、债务人是否提出了异议,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文  化录入:蔡丽峰    责任编辑:蔡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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