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饶有新意地提出了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
政策主张。我体会,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涵:
第一,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农村金融体系必须具备完善的市场竞争结构。也就是说,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各类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展开较为充分的竞争,这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质量,有利于提高农村市场的整体效率以及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绩效。
第二,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具有完善合理的产权结构,使得产权结构能够实现充分的多元化。合理的产权结构是农村金融机构保持充分活力与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之一,而产权结构的单一化有可能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为扭曲。在合理的产权结构中,尤其应该强调民间资本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参与程度。这不仅有利于动员资本和扩张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而且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保持灵活的经营机制。
第三,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要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拥有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这种均衡状态可以保证提供良好的约束机制,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决策行为不至于扭曲。这就必然要求其内部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董事会、监事会、理事会、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等机构各负其责,互相制衡,各自担负起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拥有良好的、有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结构,使之不仅能够满足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要求,而且要满足未来金融创新的要求。这就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必须着眼于长远,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升人力资源素质,才能使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保持不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中的人力资源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农信社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
经理人员与信贷部门员工对现代金融知识了解有限,缺乏竞争理念,其素质亟待提高。
第五,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内在要求还天然包括农民信贷可及性的提升,即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能够充分满足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
融资需求。现在,由于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包括一般农户、农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营者)的贷款意愿很强,但是由于大型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和新型农村机构覆盖面尚很小,导致农村的融资需求还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满足。因此,衡量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看在这种制度下农民的信贷可及性是否得到实质性的、有效的提升。如果一个农村金融体系虽具有良好的市场竞争结构、产权结构与内部治理结构,但是都眼盯城市,不为农民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那么,这种农村金融制度仍然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有效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第六,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内在要求还包括农村金融机构在财务上必须具备可持续性。财务可持续性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不再依赖政府补贴,而是通过自身业务结构的合理调整、通过提供各种符合农村需求的金融服务、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就能够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必须紧贴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具备过硬的业务拓展能力、金融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与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内在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展望未来,我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第一,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尽快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第二,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中,应充分动员民间资本,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逐步多元化;第三,要实现财政支农资金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村镇
银行和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在税收上予以优惠;第四,要大力加强农村金融教育,普及农村金融知识,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