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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林业小额贷款的困境,谈对策
    
 
作者:郑玉旺 詹…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4
近几年来,闽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发展迅速,成效显著。据统计,截至2008年6月末,闽北全辖10个县(市、区)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12亿元,余额4.45亿元,分别比2005年末增长1.58倍和1.29倍。但是,从林权贷款品种看,目前只有直接向大户林农、林企发放林权抵押贷款和由担保公司担保,用林权进行反担保,以及在试点县(市)少量的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等信贷产品,而能适合林业生产需求特点,特别是能惠及和适合众多小户林农资金需求的林业小额贷款业务基本没有开展。目前,闽北各金融机构对林业大户、林企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份额高达95%以上,而小户林农的贷款不足5%,大部分小户林农因林地面积小而得不到必要的贷款支持。
  原因分析林业的小额贷款之所以得不到关注和拓展,有诸多原因。
  首先,地方政府政策导向和金融信贷产品设置与林业小额贷款不匹配。以往地方政府在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方面,强调更多的是增加林业资金投入,促进林权流转,实现林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所制定的政策如森木砍伐指标、财政贴息、评估收费等,也更多地向龙头企业和大户林农倾斜。因此,金融机构按照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在设置金融信贷产品方面考虑更多的,也是如何服务龙头企业和大户林农,而对能够满足众多小户林农资金需求的信贷产品设置则缺乏考虑。金融服务的严重滞后,造成林业小额贷款业务长期得不到发展,广大小户林农得不到必要的贷款支持。
  其次,林业小额贷款费用大、期限短,林农贷款需求受抑制。从林权贷款成本看,农信社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70%,最高的上浮100%;商业银行对林业小额贷款的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比其他贷款的利率多上浮了20-40%左右。此外,林业小额贷款还需支付6‰的评估费,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还要缴纳3‰担保费。经测算,林业小额贷款比房产抵押贷款的成本一般要高出3-5个百分点,贷款成本月息多达15‰以上,与民间借贷利率相差无几。从贷款期限看,辖区小额林业贷款都为一年期的短期贷款,一年期以上的基本没有。由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最快的如毛竹到成材也需要三年时间,而其他经济林作物的生产周期则更长,林木生产周期与金融信贷期限不匹配的问题突出。
  再次,各金融机构对小额林业贷款缺乏可持续的管理措施。一是未建立林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基层行、社无章可寻,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基层行被授权有限,无法自主办理林业小额贷款业务。如建行建瓯市支行2005年4月份就有与建瓯市惠民林业担保公司合作,介入林业信贷的意愿,并向上级行提出了书面申请,但长时间得不到上级行对办理林业信贷业务的批复,致使该项业务迟迟不能开展起来,造成惠民林业担保公司无果而终,以注销工商登记歇业了事;三是金融机构缺乏林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对从事林业小额贷款心有余而力不足。
  另外,林业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林业小额贷款风险控制难把握,制约了金融部门对林业小额贷款的投放。一是森林资源的流转体系不完善,金融部门担心执行债权难。目前,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虽然已成立林业服务中心,为林农和金融机构提供确权、评估、登记、监管等服务,但其功能未充分发挥,金融债权普遍难以实现。如建瓯市2006年6月前发放的129笔林权抵押贷款中,发生展期和逾期的有41笔,占31.78%;二是缺乏林权评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如建瓯市广鸿竹业有限公司的林权实际价值仅30万元左右,评估值却达到232万元。金融机构对此心有余悸,大都惧怕涉足林业小额贷款业务。
  此外,政策惠及面小、缺乏专业的林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等因素,也制约了林业小额贷款的拓展。
  对策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的颁发,为推动做好林业小额贷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指导。以下有几点建议:首先,应增强政策传导力度。
  将“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
  作为一个具体贷款项目的概念,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这在史上还是第一次,可见中央对林业小额贷款的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应当把学习贯彻《意见》精神与解决当前林业小额贷款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和举措,把贯彻《意见》的具体措施细化到林业小额贷款的各个环节上。
  其次,健全完善有利于拓展林业小额贷款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完善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林农小额贴息贷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本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多方共赢、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林业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财政贴息运行管理机制,把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真正用好,并落实到广大林农手中。要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贷款贴息额度,努力为大面积推开林业小额贷款创造条件。
  当然,培育发展壮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也必不可少。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服务缺位、信贷市场缺乏竞争与活力等,是严重制约林业小额贷款业务拓展的重要原因。各地要加快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参与林业小额贷款,并对其设定指标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挂钩,为打破林业小额贷款停滞不前的局面创造条件。
  另外,还要创新林权抵押贷款方式,降低林业小额贷款门槛,开发小户林农林权质押贷款。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对有贷款需求的林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其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额度,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向林农发放只需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借贷双方协议评估林木价值的林权抵押贷款,大力推广开办小额林权抵押贷款。还有,由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选择5-10户具有一定林木资源规模的林农,建立负有连带责任的联保贷款小组,并确定1户较大户与农信社发生信贷关系,由该大户将所有联保户的林权证收集,并进行统一评估、抵押,贷款与还贷均由该大户统一负责。同时,也可以引导小户林农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建森林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并以股份公司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向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人民银行要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导向作用,适时调整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方案,对因发放林业贷款而出现资金困难的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增加支农再贷款限额。
  最后,还要完善各项配套服务,如健全完善森林资源评估登记制度,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体系,科学合理掌握采伐分配指标,适当下调评估费用,并组建专业的林业担保公司等等。

文  化录入:蔡丽峰    责任编辑:蔡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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