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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何背离改革初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金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2
各地近两年来纷纷响应中央政府号召,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引入当地农村金融系统。然而,课题组在此次实地走访中却发现,苏北地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几乎完全脱离了监管范围,与改革设计者的初衷相距甚远。

  2007年3月9日,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下文简称“互助社”)在吉林省成立。面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慢、正规融资渠道不畅的事实,互助社作为新型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肩负了服务“三农”、推动农村金融发展的重任,备受决策层推崇。然而,互助社在实践中却试图摆脱监管部门的管辖,使得农村金融创新变味。其中的深层原因,值得我们思考。

  目前,各地互助社面临的生存环境差异较大。以江苏省各县级单位为例,最富有县的人均GDP是最贫困县的14倍。就各地实际情况而言,富有县农业基础强,企业生存状况好,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保证,互助社的规范程度也相应较高;而贫困县因农村青壮年劳力纷纷外出打工或创业,留守的“386199”(指妇女儿童老人)中缺乏人员开展互助社工作,使得互助社在推行的过程中变味。这种变了味的互助社存在较大隐患,亟待政府部门约束管理,否则,极有可能重蹈当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覆辙。

  事实上,监管部门已经看到农民缺乏金融经验、现代管理意识不强的情况,降低了互助社的准入门槛。银监会2007年下发的7号文和10号文,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从简原则,大大减轻了村镇居民设立互助社的负担。但就课题组调研的贫困县情况而言,互助社仍然选择绕开监管部门的管辖,原因之一是互助社的从业人员中有一些是被农信社淘汰辞退的代办员,他们曾有违规放贷前科,不愿再与监管部门打交道;二是从业人员缺乏基础的财务知识,连会计凭证都很难看懂,更遑论承担经营正规金融机构的责任。因此,在部分地区,互助社成了非法金融的金字招牌,成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典范,违背了成立的本意。而被正规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资金需求,则成为其生存的土壤。

  同时,当地政府对待此类互助社的态度也颇耐人寻味。首先,不规范互助社确实满足了部分农户合法经营的需求,在各主要金融机构纷纷退出农村贷款市场的现状面前,若贸然将其取缔,有悖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精神,因此往往采取不鼓励、不打击的默认态度。其次,互助社以社团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缺乏明确监管主体,最终造成对其放任自流的局面。

  然而,假若放任不规范互助社自行发展,等于纵容隐患的发生。当最终其资金链因脆弱而断裂时,将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引发社会动荡。

  解决互助社变味的问题,根本在于推动农业产业化。一方面要推动产业资本进军农村,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改变农民靠天吃饭、收益低下的命运。另一方面,要强化银监会的组织建设。各地的银监局目前属于事业单位,资金和人员配备相对薄弱,监控地下金融活动显得力不从心。政府应自上而下地加强银监会的组织建设,明确互助社的监管主体,提高银监会的行政能力,避免在基层出现无人监管无力监管的现象,及早扑灭非法金融的苗头。

文  化录入:蔡丽峰    责任编辑:蔡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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