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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规范与担保机构合作关系
    
 
作者:黄忆寒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8
江苏省联社提出规范与担保机构合作关系指导意见, 要求各地农村信用社规范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关系,密切关注和防范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风险。

近年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在有效控制风险,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一些担保机构存在着实力较弱,经营亏损,抽逃、挪用资本金,超比例担保,违规经营等问题,严重削弱了担保能力和风险代偿能力,导致部分担保机构的担保贷款出现了或潜藏着较大的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控制,而且侵害了借款人及贷款人的利益,最终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为此,江苏省联社提出规范与担保机构合作关系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注重对借款还款能力的审查。农村信用社在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中,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按规定的贷款流程规范操作,把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首要的决策因素,认真把关。择优选择担保机构作为业务合作对象。要根据银监会有关通知要求,从防范风险、审慎经营的原则出发,对担保公司的合作准入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对担保公司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审查、审批;对一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严格资本金审查。尤其是要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到账情况和使用情况,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综合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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