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传统的关系型信用决定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监督管理方面比商业银行低。长期以来, 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拿不出有价值的抵押品,农民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很少, 一般都是向亲戚邻里借钱。因此, 我国农村金融基本上不是以正规合约为基础 的契约型信用, 而是农户之间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 农民如果在当地信用不良, 他的机会成本相当大。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土生土长的合作 金融机构, 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的这一心态, 因此在监督贷款人行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另外农村信用社本身是适应农民分散的、小额的融资需求, 其管理费用较为低廉。相反, 商业银行面对的是集中的、大额的融资市场, 农村大量的小额贷款, 使得小额零售贷款的收益与所耗费的成本相比较往往无利可图甚至亏本, 这也正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的原因所在。
从以上交易费用分析可以看出, 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所需的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相对较低,能较好的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重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几点思考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实行了 50 多年, 然而一直未见其应有的效果, 造就一批真正意义的互助性农村信用合作社, 填补由于国有银行收缩和农村金融竞争缺位造成的金融服务空白和断层,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发育一大批农民自己的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互助组织, 对于当前农村经济条件下探索建立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有着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笔者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谈谈重构农信社的几点看法。
( 一) 宏观方面
1、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转向政策导向
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历经多次变更, 与农行脱钩后, 1997 年起收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而后交给地方政府。但不管是由农行、人行领导管理,还是下放给地方政府, 都逃不脱官办色彩, 农民一直把农村信用社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 而不是属于自己的合作互助组织。因此政府应适当退出, 以政策导向、提供服务、协调关系等为主, 从而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
2、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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