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及电子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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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志芳 文章来源:金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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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合作 金融是在相关专门立法通过之后得到蓬勃发展的。美国有《联邦信用社法》及各州颁布的关于信用社的法案; 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两部综合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这些法律保护和指导着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在我国,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 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也是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 将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混为一谈。因此, 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 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作为配套措施, 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权力义务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3、借助舆论宣传, 重塑农村信用社在农民中的形象
我国自 50 年代实行的农村信用社其实是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 它否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 农民所有财产应该集体所有、充公, 最后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 农民对合作社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在信用社改革中, 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 首先得让农民对农村信用社有正确的认识, 重新塑造农信社在农民中的形象, 这样农民才会心甘情愿地发展农村信用社。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合作金融的实行的真正原则、意义以及国外合作金融的丰富成果。
( 二) 微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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