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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帮贷”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郭兵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的全面推广和信贷支农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户贷款额度限制不断提高,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农户凭“两证一章”在核定的信用等级和限额内便可以轻松方便的获得贷款。但从目前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部分信用社农贷中存在一定比例的“帮贷”现象――是指农户为向信用社贷款时,请人帮助贷款或替自己担保贷款的现象,这类问题贷款潜伏着较大的信贷风险,应引起各级领导的充分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一、基本情况

日前,笔者从湖北省枣阳市开发区西元居委会张某处了解到,其同学李某于2005年底购车从事汽车运输,在自有资金只有10万元,缺少资金达18万元情况下,想千方百计,全凭找身边农村的亲戚朋友同学等5人,以小额农贷方式从当地信用社贷款18万元。由于李某自身驾驶技术不熟练,加之对运输市场了解不够,在经营二年多时间只偿还了信用社2笔8万元贷款,因当时贷款期限为2年时间,现有3户贷款已经全部到期无力偿还,信用社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让他们座上了法院的“被告席”。从此,原来的亲戚朋友同学成了如今的仇人。如此类似的例子,并不少见,许多“帮贷”者,一般人求助对象为亲朋好友或左邻右舍。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随机对50户与信用社发生过贷款业务关系的客户进行调查发现,以贷款后借给他人使用或替人担保等“帮贷”行为的客户达5户,占调查客户的10%,涉及贷款金额达20万元,占调查贷款客户贷款总额的10%,其中已经归还贷款的有3户,占“帮贷”客户的60%,归还“帮贷”金额13万元,占帮“帮贷”金额的75%。现有2户“帮贷”户陷入吃“官司”的处境,占被调查户数的4%。至此,笔者建议“帮贷” 者也应提高风险、法律、信用意识,不能盲目的为一时的情面和感情所冲动。否则,会品尝到自己一时冲动带来的“苦果”。

二、“帮贷”行为的产生及后果

目前在信用社贷款中出现“帮贷”现象,从借款当事人角度来看,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主动“帮贷”。也就是借款人完全是出于自愿行为,主动帮第三者贷款。借款人对第三者的人品和偿还力充满信心,当第三者在资金需求量较大,而又无法从其它渠道融资时,借款人便主动借钱或贷款出来转借给他们,以解决其燃眉之急。这类“帮贷”,即使借给第三人的钱出现问题,多数借款人也会想方设法归还贷款本息。二是被动“帮贷”。即借款人是出于一种碍于情面,或其它利益上的关系,应付式的“帮贷”行为。这类“帮贷”的第三者,主要是在信用社有不良贷款记录或已有金额较大的贷款,而又无法获得信贷支持的情况下的一种“帮贷”现象。这类“帮贷”现象,一般是自己和被帮助人同时成为被告,共同承揽连带还款责任。

从事“帮贷”行为的亲朋好友那里了解到,有时“帮贷”者心里也是非常为难,心里也都不想为找上门来的亲朋好友“帮贷”,但不帮助亲朋好友吧,有时候眼看一桩赚钱的生意从身边溜走;加之,还有一些人受“面子观”和亲情的影响,不得不帮助找上门来求其帮忙的亲朋好友。此种现象在笔者调查中发现80%多的人有此观点,“帮贷”者在涉及贷款未还清前心里总是不塌实,生怕银行找上门来向其讨债。

从信用社内部调查中发现,出现“帮贷”现象中有受到信用社贷款额度或担保条件限制,不能够满足借款人实际需求,从而导致找亲戚朋友进行“帮贷”,一旦经营达不到预期,贷款到期后就难以偿还。目前信用社不良贷款中,有10%是“帮贷”现象造成的,存在此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信用社信贷调查人员调查走形式,仅凭借款人的口述便视为贷前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走过场,贷款审查人员走形式、听汇报,导致“帮贷”现象发生,结果导致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结果造成信用社贷款本息难以收回。

三、政策建议

一是要信用社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制度,不断完善现有的农户信息档案,加快电子化水平建设,推行农户网络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借款人信息动态更新管理,为全市信用评估和控制信贷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加强宣传,使借款人认识到“帮贷”的危害性。可通过标语或印制传单等方式进行“帮贷”的危害性的宣传,使借款人自觉主动的抵制帮忙贷款,从源头防犯“帮贷”现象的发生。将信贷风险贯穿于信贷管理的全过程,“帮贷”现象从贷款之日起就潜伏着信贷风险。信贷人员要从“帮贷”的识别着手,切实做好贷款风险的防范。

  三是强化“帮贷”行为的信贷制裁。对有“帮贷”行为的借款人,信用社可实行降低信用等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取消授信、收回贷款证等方式进行信贷制裁,使借款人认识到“帮贷”是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并且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四是依法清收以“帮贷”为由的逃、废债行为。对以“帮贷”为由,拒不配合信用社工作,或拒绝归还信用社贷款本息、有明显逃、废债迹象的借款人,信用社要坚持“谁立据,谁归还”的原则,积极主张债权,依法起诉借款人。通过起诉一户,达到震慑一片的效果。

五是严格贷款管理,防止无效担保。信用社在贷款过程中要注重对贷款垒大户、担保垒大户、贷款介绍人的关注,并对所发放贷款建立分类台账进行跟踪检查;除小额农户贷款外,尽量做到每笔贷款入户调查,核实抵押担保物,并对担保人(介绍人)的担保能力进行核实,完善担保手续,建立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同时,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全面实行保证人担保制度,以遏制“帮贷”行为的发生。

    六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终身责任”制度。对贷款责任人、贷款损失赔偿和贷款终身负责制,要建立合理的责任约束机制。每笔贷款的发放,应有参与发放贷款的相关人员为责任人——进行贷款调查发放的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进行贷款审批的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联社审批人员为第三责任人。责任人员应对贷款的安全性负有完全责任,造成贷款损失的,要根据损失原因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是人民银行要在基层金融部门开放提供个人(含农户)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借款人信息动态更新管理,为辖内信用评估和控制信贷风险提供参考依据。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农村信用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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