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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后的成效、问题及建议
    
 
作者:张斌 付斌 文章来源: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9 15:00:21
理模式,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尚未有深刻的认识,甚至有的职工理解统一法人仅仅是换了块牌子而已,担负着决策和管理的仍旧是原联社的管理层。

    2.决策权与经营权界定模糊。统一法人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即便是实行了理事长与主任的分设,理事长“独统朝纲”的格局仍然不可避免。一方面,上级联社与各理事长签订了诸多军令状和责任书,有些内容和条款完全是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之下,让理事长置身经营之外显然不太可能;另一方面,联社自身管理中也确有沿袭过去的所谓传统经验和老方法,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仍由联社党委会讨论决定,经营管理中的大小事情,习惯上仍由一把手定夺,使得身兼党委书记的理事长在实际工作中抓经营“责无旁贷”。

   (二)监事会职能作用脆弱

    目前,从监事会运作情况看,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一些联社的监事会主要是通报监审工作情况,并没有完全按监事会的职能实施对联社业务、财务活动和社务情况的全面有效监督,监事会会议成了稽核检查工作汇报会。在监事会组成人员中,外部监事占多数。而外部监事由于金融理论和银行业务知识相对贫乏,因此对信用社的监督能力大打折扣。从敬业情况看,他们与其他理事、社员一样,对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重视程度依然不够,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无力发挥其监事的作用。

    (三)产权关系未能完全明晰

     一是筹建统一法人社时,在农村信用社的净资产处置上,绝大多数社考虑到资本充足率因素,而将很大的一部分净资产作为提取风险准备仍放在所有者权益的一般准备科目。二是目前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根据文件规定应核算在所有者权益的一般准备科目,那么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作为净资产的一般准备,产权到底归谁所有?由谁来支配?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明晰的问题。三是部分地方的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的稳定性较差,资格股所占比例太大,投资股所占比例太小,这种股权结构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以及“存款性”,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产权主体位置被虚置,产权关系模糊、缺位,从而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在经营决策上的短期性和无长远目标的盲目性。

    (四)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够

     自觉接受社员和社会公众监督,是信用社法人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科学管理的必然步骤。改革前,由于受经营理念和实际经营业绩不景气的制约,信用社既没有信息披露制度,也从未对公众公开披露过自身经营业绩和经营活动。实施统一法人改革后,联社在信息披露方面仍畏首畏足,起色不明显。究其原因,一是联社管理层在情感上和传统观念上视股东、社员为外人,不愿意过多暴露经营情况,二是入股金额小的社员感兴趣的是能得到多少分红;入股金额较大的股东则关心能否在信贷方面得到更多优惠,以发展自有企业。鉴于此,农村信用社缺少对股东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对外宣传股本金性质时,强调分红前景的时候多,提示只分红不保息的时候少;宣传入股好处的时候多,提示有条件退股的时候少。

    (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不够彻底

目前,辖内农村信用社基本实行了全员聘用制,实行统一法人的联社再次与全体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联社还将个别部门的管理职位拿出来进行竞聘,但这种劳动用工合同在缺少社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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