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当前影响林权抵押贷款制约因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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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剑平 文章来源:中国合作金融联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9 14:0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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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无疑使我国林业生产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给金融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为此,近年各地围绕林权制度改革开展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创新。林权抵押贷款就是作为金融部门如何挖掘现有林业资源,服务“三农”一项有益偿试,现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但实践中我们还面临许多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不断开拓金融业务同时,进一步注重依法办贷,规范信贷行为,使信贷支持与风险防范都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关键词:林权 抵押贷款 风险控制
自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来,一个以明晰产权,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正在各地深入展开,这对于激活现有林业生产要素,加快林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近年来我们农村金融也抓住这一契机,就如何加强信贷支林,服务“三农”,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一种以林权为抵押形式的信贷服务正在各地悄然进行,并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成为新的热点。然而,进展不如人愿,表现为林农的需求期望较高,而信贷实际投入较低;林业金融服务市场潜力较大,而面临的难点和问题较多。以安吉县为例,全县林业用地面积:197.97万亩,占总面积的69.96%,其中有林地面积:161.67万亩,占总面积的57.13%;2006年林业总产值达到 78.8亿元,农民人均林业收入5841.3元,占总收入的72.7 %。而该县自2003年在杭垓信用社发放首笔林权抵押贷款200万元以来,4年共累计发放此类贷款1750万元,到2006年末有贷款14户,余额654万元,只占同期全县农村信用社新增贷款1%,进展缓慢。这与一个目前属我省林业生产和林业经济搞的较好的重点林区县来说,很不匹配。究其原因,笔者作以下调查分析和探讨。
一、影响和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因素
1、广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实际可能贷款面过窄。目前金融部门所开办林权抵押贷款虽已有我国的《森林法》、《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依据。但对其适用的范围却又有严格限制。如:生态公益林、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等均作了不得抵押规定,这就使得可实行林权抵押贷款面很小。仍以安吉县为例,全县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林地使用权面积达119万亩,加上国有、集体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46.9万亩,二项合计:165.9万亩,占全县林地面积83.8%,剩下可抵押的林地寥寥无几。就拿该县普遍看好的78万亩毛竹林来说,年均采伐量在2200万支左右,原竹产值约6-7亿元,并且生产周期快,可大部分都是采取家庭承包到户,由于受法规限制,资源的运作仍处于原始沉睡之中。即使对已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金融部门仍就其合法合规性忧心忡忡,这些都影响着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2、林权制度改革还没有真正到位,给林权抵押贷款操作带来困难。一是,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早已下发,由于林权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许多地方林权发证工作只是在去冬今春开始,还有部分林农没拿到林权证,贷款尚无证可办;有些领了,但对其可融资性没有认识。二是,由于资金、人员等原因,一些地方林政服务中心尚在筹划待建之中,有些还缺乏必要的科技支撑。三是,相关林权改革政策制度出台缓慢,可操作性不强。特别在林权抵押贷款整个操作流程上缺乏政策通道和市场平台,从而困扰信贷资产的业务经营,成为制约金融向林业投入的一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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