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需求是多元化的。一类是来自农村经济主体和农户的基本信贷需求:基础建设、农业项目、农村工商业及各类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主要是信贷服务,需求量占到农村金融需求的绝大部分;农户的资金需求随其收入水平高低而不同,从事专业生产的富裕农户有生产、投资性的信贷需求,其他农户同时还需要小额信贷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贫穷农户则还包括教育、医疗等需求。另一类是来自其他方面的金融需求,如异地存款、汇兑服务、农业保险等,此外委托代理、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全方位金融服务需求,也将随着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程度及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而日显突出。
不同区域间的农村金融需求是不完全相同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东部地区的农村与城市一体化进程较快,其金融需求主要为农村发展及促进城乡一体化。中部地区的农村金融需求主要来自种植、养殖业,可以概括为农业生产的需求。西部地区农村发展程度最低,农民生活性融资需求占到农村金融需求的重要部分。
在分析我国农村金融需求时必须注意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金融需求曾经有过并且现在仍然有某些扭曲的现象。一是农村地区缺少金融教育,农民甚至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基本处于原始状态。它们不太清楚自己可以得到什么金融服务,也不太积极寻求价格更合适的金融服务,更谈不上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和发展。二是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大多是供给推动的,诸如长期贷款等金融产品并不存在,也就无法估算对这些产品的需求。三是我国目前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过低的利率很可能造成虚假信贷需求。四是我国公共服务尤其是对农村的公共投入长期不到位,农村的一部分卫生、教育、医疗、保险等本应属于财政职能范畴的资金需求落到了金融机构的头上,一部分金融机构贷款被用于基本生存、生活所需。
即便是对贷款的需求,至今也还没有哪些调查能够详细表明各类贷款需求的数量。由于调查问卷设计和调查方法上存在许多缺陷,农村金融需求调查的准确度和可信度存在疑问,我们很难直接推断农村金融的具体需求量。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做深入具体的分析,而勉强对农村金融需求进行量化,机械匡算所谓覆盖率和满足率,只会造成对农村金融现状的片面认识和盲目乐观,不利于农村金融发展。
如何正确分析农村贷款覆盖率和金融需求满足率
首先,测算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覆盖率,在统计接受贷款农户或企业数量时,应当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将在过去几十年里得到过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农户(企业)视为计算覆盖率的分子,这种方法有待改进。例如,在过去两年(或三年)内得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农户、企业数,分别与农户、企业总数之比是一个更为确切反映覆盖率的比值。例如,在2007年西部某地监管机构的调研中,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料显示覆盖率约为 60%,后经有关核实发现,在近1~2年中得到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农户数仅占农户总数的 5%。
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率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很多人将覆盖率与满足率混为一谈,一些农户多年前得到过扶贫贷款,就被归为金融需求被“满足”一类。而一些问卷设计中让农户自己估算金融需求也存在问题,大部分农户不清楚自己金融需求究竟有多大,回答问题时很容易受调查人员的引导。我们认为,满足率不是一个能准确衡量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差距的计量标准,用满足程度也许更为恰当。
农村金融的满足程度应将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综合考察。相当数量的农户和农村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民间借贷已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渠道。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农村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和农民婚丧嫁娶、医疗、教育等消费性需求。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借款额度和期限灵活、手续简便、成本低、不需要抵押担保等优势。目前,在我国东部发达地区一些省份如福建、浙江和广东,民间借贷呈现出参与主体广泛、规模有所扩大、信用水平较高等特点。相对来说,民间金融发达的地区,当地农村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也较高。
2006年,我们按照生产方式的不同,把农户分为传统型农户、简单多种经营农户、规模化种植(养殖)专业户、外出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信贷需求满足程度调研。结果显示:传统农户的信贷需求能及时得到满足;信用好的简单多种经营农户(同时进行小型种植、养殖经营的农户)的信贷需求满足程度较高;大型规模化种植(养殖)专业户信贷资金需求不能完全满足,尤其是对于大型种植(养殖)专业户5万元以上的资金需求,县域金融机构一般难以完全满足;外出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信贷需求满足程度较低,由于从事运输、产品加工和做小生意等,其流动资金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差距较大,因此这些人的信贷需求满足程度较低。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农村业务,农村企业贷款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些企业多以自身积累和民间融资形式解决生产资金。商业流通领域企业除国有粮库收购贷款能够得到农发行的支持外,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中 60% 靠自筹或民间融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在吉林农村的调查显示,银行贷款仅能达到农村企业融资需求的 30%左右。当地较大的企业信贷资金需求规模一般在几十万元以上,中小金融机构无法提供支持,只有工行和农行等有条件对其进行贷款,但目前由于县域工行、农行贷款权限上收,贷款难以满足当地企业发展的需要。
缓解农村金融供求矛盾的政策建议
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扩大再生产是农村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动力,这些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较低,将限制农村发展的速度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为此,需要建立良好的机制和机构,保障农村金融能以较低的成本将金融服务输送到农户和农村企业。当前,各地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已经涌现出种种金融创新。例如,有些地方政府提供农业保险费的一部分,鼓励当地发展农业保险;有些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提供担保,帮助他们取得贷款等等。这些自下而上的创新符合当地的特殊情况,对弥补农村金融供给不足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推动未来农村金融发展,需要认真系统地总结和推广这些宝贵经验。
发展农村金融,必须让政府和市场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降低农村金融服务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可持续。如果政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市场便可以从多方面缓解高风险、高成本等农村金融的核心问题。通过不同类型的农村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竞争,提高行业的效率,促进各种金融创新。这些创新可以是组织结构上的,可以是产品上的,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
对农村信贷资金供给不足不能简单地由增加支农再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来解决,更不能依靠向农信社施加农业贷款的政策性压力来解决,而必须通过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价格形成机制来加以缓解。也就是说,必须按照市场规律,提高农村市场的贷款利率,包括允许农信社对高风险贷款收取风险贴水,使农信社能够按照农村金融机构的国际会计准则,提足经营亏损和坏账损失准备金,并使收取的贷款利息足以弥补组织资金的成本(尤其是对老少边穷地区发放贷款的高交易成本)和贷款的风险,从而获得充分的自我发展能力。
为控制信贷风险,政府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还款能力,这可以通过增加对农民的教育、健康医疗支出和增加农业开发投资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改善农业延伸服务,帮助农村地区推广运用农产品优良品种、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来实现。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为农民提供小额农贷的农业保险、为农民个人提供医疗保险来增强其抗风险和还款能力。为降低农村信贷交易成本,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对贫困和边远山区的农民自愿性的移民采取鼓励政策,也可以鼓励农村以社区为单位成立储蓄和信贷互助组织,并将其纳入政府的有效监管之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