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43 号 |
|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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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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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43 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金人庆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反映金融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如实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分析和核实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真实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 第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指标计算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同时参考相关分析指标。指标计算应当以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第九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增加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相应的增加额: (一)国家投资,指国家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指按照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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