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监会废止5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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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银监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 10:4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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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日前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称,为了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工作,银监会对已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修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6件,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件。 据了解,目前银行业监管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者执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银行业监管主体已经改变。根据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以及监管规则执行主体统一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件。
而就在上周,银监会曾一天出台了9项文件,其中包括修改后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这两条法规从对内对外两个角度加强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
新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共10章142条,银监会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根据银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面临的新形势,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细分为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和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等6个方面,并作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则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此外,银行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也被要求披露。
上海金融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张学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部法规其实都是银监会为约束市场所做的有利措施,对商业银行规范化进程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张学森指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每年公布财报,这一举措已经表明了银监会希望银行管理慢慢往上市公司方面靠拢。”而谈及《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张学森认为:“这是中国银监会监管为加强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合规风险方面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结。”张学森解释道,巴塞尔委员会曾向全球银行业建议加强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而中国银监会吸收巴塞尔协议的精神,也结合国内商业银行业管理要求,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此次《指引》的出台,是银监会一次系统性地推动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是其学习西方成熟银行业制度,从而完善我国银行业机制的职能体现。
中国国际工商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韩高峰则表示,此次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很大程度是巴塞尔协议中关于内控机制的翻版,而我国银行业内也在逐步落实。其中有一项关于贷款信用风险评估,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投资部都有一个相关的数据评价模型。“为了向巴塞尔协议靠拢,我国银行业已经有相当程度的信息积累了,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普及推广,多方面都能参与到内控管理中,使得银行内控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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