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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作者:韩雪萌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0 10:44:15

      中国银监会近日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获银监会主席会议通过,已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对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及终止;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外汇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等,均有详细具体的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银监局、银监分局监管的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申请开办发行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以及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该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连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实施办法由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及附则等七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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